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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编码:11431224MB0W4207414000822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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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溆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文体旅游局:0745-3329918

    文体旅游局:0745-3329918
  • 监督投诉方式

    文体旅游局法规股:0745-3339391

    文体旅游局法规股:0745-3339391

受理条件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溆浦县卢峰镇城南行政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工作日

受理材料

审核

3个工作日

领导小组审定

审批

1个工作日

做出表彰与否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办结归档、备案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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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批准的条件】

1.提交材料符合、齐全;2.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不予批准的条件】

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