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对象适用于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2.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3.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4.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