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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1430111MB0U98789C4000122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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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雨花区文旅体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5881409、0731-85880796

    0731-85881409、0731-8588079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市民服务热线)、0731-88666592(长沙市文广新局市场处)、0731-85880796(雨花区文体新局行政审批科)

    0731-12345(市民服务热线)、0731-88666592(长沙市文广新局市场处)、0731-85880796(雨花区文体新局行政审批科)

受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雨花市民之家二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雨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备案)申请登记表和相关审批材料,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符合条件的在行政许可(备案)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将材料整理提交至区文旅体局局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报材料。

审核

2个工作日

区文旅体局行政审批科对材料进行审批(根据“两集中两到位”要求,部门只能设置一个审批环节,由行政审批科室负责审批汇总各科室审批意见),审批合格的将申报材料汇总报首席代表审批,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报材料退回窗口。对符合现场勘察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雨花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该环节不含场地勘察及公示时间)

首席代表决定

1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对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予以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留档存放,对于有结果物的通知窗口出证、制证。

办结

1个工作日

办结、制作证件,根据申请人需求采取现场领取或证照寄送方式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什么?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 年 6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的“200 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 200 米的区域;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是指自上网服务场所所在建筑物出入口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 200 米。文化行政审批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时,一时无法准确测定的,由申请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量。对于那些交通行走距离明显远大于 200 米的,则不必进行专业测量。

在乡镇上找到一处房屋,准备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是没有房产证,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文市发〔2014〕41 号)文件精神,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对于设立上网服务场所房屋性质问题,可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 号)的相关规定,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196 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程序中,为什么要出具“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业主不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增加机器台数。为了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因此要求业主在申报材料时提交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场所内机器摆放平面图”,这样就明确了场所内机器摆放位置和机器台数,为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