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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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雨花区文旅体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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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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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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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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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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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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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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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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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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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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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881409、0731-85880796
0731-12345(市民服务热线)、0731-88666592(长沙市文广新局市场处)、0731-85880796(雨花区文体新局行政审批科)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雨花市民之家二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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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雨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备案)申请登记表和相关审批材料,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符合条件的在行政许可(备案)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将材料整理提交至区文旅体局局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报材料。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区文旅体局行政审批科对材料进行审批(根据“两集中两到位”要求,部门只能设置一个审批环节,由行政审批科室负责审批汇总各科室审批意见),审批合格的将申报材料汇总报首席代表审批,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报材料退回窗口。对符合现场勘察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雨花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该环节不含场地勘察及公示时间) |
首席代表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对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予以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留档存放,对于有结果物的通知窗口出证、制证。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办结、制作证件,根据申请人需求采取现场领取或证照寄送方式送达。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