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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实施编码:11430412MB1607330M443102500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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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南岳区应急管理局(南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687211

    0734-568721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5663725

    0734-5663725

受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和顺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21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申请资料符合受理条件,资料齐全

审核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3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2个工作日

申请资料符合受理条件,资料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7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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