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在校在籍在读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关于取消学生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的处理; (三)关于休学、复学、转学的处理; (四)奖项、荣誉撤销; (五)贫困认定; (六)奖学金评定、发放; (七)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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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韶山市教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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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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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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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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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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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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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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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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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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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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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2865090
0731-52865065
中小学校在校在籍在读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关于取消学生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的处理; (三)关于休学、复学、转学的处理; (四)奖项、荣誉撤销; (五)贫困认定; (六)奖学金评定、发放; (七)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清溪镇厦门大道韶山市民之家一楼A区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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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 9:00-12:00,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文件审批要求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文件审批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审批通过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