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仅受理市本级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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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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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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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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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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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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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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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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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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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2717813
0745-27221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仅受理市本级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中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C栋4楼134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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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查验申请人、申请资料是否有申请资格 |
初审 |
0个工作日 |
根据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审核申请对象申请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理由是否为必要理由,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做出处理。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 |
审批 |
0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办结告知,下达决定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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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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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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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决定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