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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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汝城县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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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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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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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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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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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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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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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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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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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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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223305
0735-2135501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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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行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
审核 |
4个小时 |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合法性,并形成初审意见,认为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并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批;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不符合条件”,并原渠道退回材料。 |
审批 |
2个小时 |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并填写“申请表”上,符合条件备案,配给畜禽标识代码。 |
办结 |
1个小时 |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对审定通过的,配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标识代码,通知申办人领取;对退回的终止件,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内容、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及申办人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