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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实施编码:11430800006442192E3000718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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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张家界市交通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4-8323080

    0744-8323080
  • 监督投诉方式

    0744-12345

    0744-12345

受理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永定大道5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1-104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符合要求

审核

3个工作日

材料符合要求

办结

1个工作日

材料符合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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