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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停止营业备案

实施编码:1143030000621427XX3431018189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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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停止营业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089、52817108、52817061、52817099

    0731-52817089、52817108、52817061、5281709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8

    0731-52817008

受理条件

具有水路运输资质的企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3楼综合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资料完整有效

审核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律法规

办结

1个工作日

准确真实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3号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9号

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水路运输业务及经营资质情况备案表 查看结果样本

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