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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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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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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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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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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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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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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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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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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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2817041
0731-52817002
一、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一号市民之家北栋三楼商事登记企业开办服务区C306、307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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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1、现场检查及复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标准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现场检查不合格的,检查组当即告知申请人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并提交复查申请的,按要求组织现场复查。 2、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3、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现场检查或复查情况,结合权利保障情况,执法人员、负责人依程序分别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发证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5、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1、对延期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批。延期办理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许可的,由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许可的,由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6、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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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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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