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3周岁从未登记户口公民户口补登; 2.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 3.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 4.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 5.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公民户口恢复; 6.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公民户口恢复;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公民户口恢复; 8.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人员户口补登; 9.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公民户口恢复; 10.其他原因造成无户口的公民户口补登或恢复。 视以上不同情形而定。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并接受民警对补登人员或其监护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形成调查材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向有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人员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社区(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2、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