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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12分(不含)以下的非现场简易程序违法行为处理

实施编码:114303000062149155343100910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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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12分(不含)以下的非现场简易程序违法行为处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5298227

    0731-5529822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5298252

    0731-55298252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1楼交警法制D3-D9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申请人是否为交通违法人

审核

1个小时

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是否三证合一

办结

1个小时

处理人缴付罚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7号
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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