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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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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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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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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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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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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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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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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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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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298227
0731-55298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1楼交警法制D3-D9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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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申请人是否为交通违法人 |
审核 |
1个小时 |
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是否三证合一 |
办结 |
1个小时 |
处理人缴付罚款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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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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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7号 |
全文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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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