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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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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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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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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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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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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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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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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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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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2817041
0731-52817002
一、 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一号市民之家北栋三楼商事登记企业开办服务区C306、307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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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申请人条件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根据决定意见,制作结果物证照,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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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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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