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三十条,《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教辅教材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7号)第二、三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教辅教材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 二、图书出版单位开展中小学教辅教材出版业务,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机构。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机构具备开展单学科或多学科出版业务的能力。每一学科应具有该学科相关专业背景、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编辑人员3 人以上。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30%或每一学科至少一名编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教育教学背景或师范专业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30%。 三、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学科或多学科出版资质,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出版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资质的内容,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资质条件说明、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规划等。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人员的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证书或证明、学历证书、 工作简历。 (四)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 (五)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