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办公经营场所;二、具备可以提供车辆维护的停车场地;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0辆以上;四、每辆校车配备有一名校车驾驶人,10辆校车配备有1名以上备用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配备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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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溆浦县教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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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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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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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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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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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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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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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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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教育局办公室0745-3324133
溆浦县教育局监察室0745-3331355
一、具有办公经营场所;二、具备可以提供车辆维护的停车场地;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0辆以上;四、每辆校车配备有一名校车驾驶人,10辆校车配备有1名以上备用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配备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
溆浦县卢峰镇城南行政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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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小时 |
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 |
初审 |
2个小时 |
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符合政策法规 |
审核 |
12个小时 |
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政策法规 |
审批 |
6个小时 |
审核签字 |
办结 |
2个小时 |
整理归档,通知相关人员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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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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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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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经营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