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有关文件规定;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