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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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南县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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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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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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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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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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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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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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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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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5217360
0737-5215119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走马湖路198号行政审批服务局大楼一楼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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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对资料内容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字说明和申请资料退申请人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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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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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交通行政许可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