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寻找、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综合回收矿床中共生或伴生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四)开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设计能力的;(五)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研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七)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保护环境成绩显著的;(八)举报严重违法行为,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