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不同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二十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特殊情况:凡年满二十周岁后要求更改个人民族成份的,除非其民族成份与其父母的民族成份都不相同,凡与父母一方民族成份相同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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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阴县民宗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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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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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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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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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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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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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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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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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2115597
0730-2575990
1、确定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不同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二十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特殊情况:凡年满二十周岁后要求更改个人民族成份的,除非其民族成份与其父母的民族成份都不相同,凡与父母一方民族成份相同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新世纪大道123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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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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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