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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实施编码:1243072144651287904431020062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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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安乡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6-4312053

    0736-431205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6-4323110

    0736-4323110

受理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安乡大道东2号安乡县政务中心一楼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按照标准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并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告知理由;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需要补充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核

3个工作日

对受理的材料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窗口工作人员。

办结

1个工作日

根据审批意见,对批准同意的,办理证件并交申请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不予同意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审批工作完成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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