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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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祁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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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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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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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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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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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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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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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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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9628808
07349628806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祁东县玉合街道鼎山西路390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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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申请登记表。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村(社区)对相关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管理处)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做好登记后,将有关登记申请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材料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管理处)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做好登记。 |
办结 |
4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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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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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