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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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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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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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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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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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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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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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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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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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6222114
0730-12345
一、 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创新创业园1号楼一层A8-A11号市场监管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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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审核 |
7个工作日 |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审批 |
4个小时 |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办结 |
4个小时 |
负责许可证的打印及发放。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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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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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