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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实施编码:11430382MB1176411M30001160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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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65093

    0731-5286509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65065

    0731-52865065

受理条件

1、有利用、处置资质的经营单位,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因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的原因造成所贮存的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或处置,且贮存时间需要超过一年的; 3、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厦门大道市民之家二楼D区工改服务专区生态分局D2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是: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经营单位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需延期贮存危险废物名称及废物代码、数量、成分及危害特性说明,延期贮存原因、预计延期贮存的时间,联系人信息

审核

2个工作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核

审批

2个工作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批

办结

1个工作日

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

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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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批复 查看结果样本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受理条件

1、有利用、处置资质的经营单位,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等要求; 3、因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所贮存的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或处置,且贮存时间需要超过一年的; 4、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