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用、处置资质的经营单位,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因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的原因造成所贮存的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或处置,且贮存时间需要超过一年的; 3、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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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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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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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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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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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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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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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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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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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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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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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2865093
0731-52865065
1、有利用、处置资质的经营单位,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因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的原因造成所贮存的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或处置,且贮存时间需要超过一年的; 3、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厦门大道市民之家二楼D区工改服务专区生态分局D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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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是: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经营单位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需延期贮存危险废物名称及废物代码、数量、成分及危害特性说明,延期贮存原因、预计延期贮存的时间,联系人信息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核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批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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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 |
|---|
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批复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