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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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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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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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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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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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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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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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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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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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6-8379705
0746-8324474
一、 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51、52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4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3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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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
资料初审 |
1个工作日 |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的审查细则初审。 |
现场核查 |
5个工作日 |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申报品种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执行标准开展现场核查。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按标准审核。 |
审定 |
2个工作日 |
按标准审批。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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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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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