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习基地应为具有一定规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提供15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 2、见习基地应当能够保证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吸纳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见习人员在1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后留用人数要在见习人数的10%以上。 3、见习基地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同时应具备较为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4、见习基地应当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并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5、见习基地必须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能够按时上报见习生招收计划,包括招收人数、招收专业、见习时间等内容,对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能提供岗位要求说明书。 6、见习基地应能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见习基地管理工作,能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能按规定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结束后,能够对见习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