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