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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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塘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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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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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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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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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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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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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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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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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852155
0731-55852151
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沁园路(岳塘区人民政府东门马路对面)岳塘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3-4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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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依据本标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工作人员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当场更正,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改。 不能当场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应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在完成审查后,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签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书。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完成决定后,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并出具《办结告知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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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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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