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在年采伐量内。 4.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5.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并按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文件《关于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要求,缴纳赔补偿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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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麻阳县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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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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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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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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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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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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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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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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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5827621
0745-5825216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在年采伐量内。 4.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5.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并按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文件《关于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要求,缴纳赔补偿费。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滨江大道政务服务大厅B栋二楼205、206、207、208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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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审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初审 |
5个工作日 |
(1)初审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3)根据申请,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4)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
复审 |
5个工作日 |
(1)复审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3)根据申请,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4)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1、实施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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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服务时限说明 | 收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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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技术评价报告 |
企业 |
6个工作日 |
合同约定 |
按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