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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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蓝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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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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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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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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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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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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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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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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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6-2859396
0746-12345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科技路蓝山县政务中心一楼15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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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
办结 |
11个工作日 |
向上级请示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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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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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