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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实施编码:11431226MB168335XX4000822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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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麻阳县文旅广体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5830216

    0745-5830216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5824288

    0745-5824288

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东文化大楼三楼行政审批股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信息上报

初审

2个工作日

确定奖励

复审

3个工作日

核实

审核

1个工作日

审核

审批

4个工作日

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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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