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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实施编码:11431226MB168335XX4001033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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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麻阳县文旅广体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5830216

    0745-5830216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5824288

    0745-5824288

受理条件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东文化大楼三楼行政审批股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是否完善,材料是否真实

审核

5个工作日

资料是否完善,材料是否真实

审批

6个工作日

资料是否完善,材料是否真实

办结

1个工作日

资料是否完善,材料是否真实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全民健身设施 拆迁或改变用途的函 查看结果样本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途批准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2、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3、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4、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5、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6、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