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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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张家界市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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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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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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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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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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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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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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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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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4-2160213
0744-8223539;0744-8381551
1.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5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05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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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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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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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