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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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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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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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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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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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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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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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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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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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4-8272366
0744-12345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兑泽路粮食产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SW041,SW042,SW043号税务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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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
办理 |
1个小时 |
(1)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2)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3)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
反馈 |
1个小时 |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批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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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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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个文书中其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以下四个文书中其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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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