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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实施编码:11430800MB198202603000172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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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4-8201223

    0744-8201223
  • 监督投诉方式

    0744-12345

    0744-12345

受理条件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永定大道 5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301-305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审核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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