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储量规模为大型的,保有资源储量变化量不大于累计查明资源量储量的1%;储量规模为中型的,保有资源储量变化量不大于累计查明资源量储量的2%;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保有资源储量变化量不大于累计查明资源量储量的5%,视为资源储量没有发生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1-89991281
0731-89991316,0731-89991133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储量规模为大型的,保有资源储量变化量不大于累计查明资源量储量的1%;储量规模为中型的,保有资源储量变化量不大于累计查明资源量储量的2%;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保有资源储量变化量不大于累计查明资源量储量的5%,视为资源储量没有发生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第五办公楼南栋220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形式审查 |
5个工作日 |
相关材料附件齐全。 |
受理审查 |
5个工作日 |
评审机构 |
评审会议审查 |
15个工作日 |
相关材料附件齐全。 |
专家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 |
5个工作日 |
提交的储量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且附件齐全,无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
评审意见书审核 |
5个工作日 |
提交的储量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且附件齐全,无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
签发及报备 |
15个工作日 |
提交的储量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且附件齐全,无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
备案 |
10个工作日 |
审批通过。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5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832号)。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