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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实施编码:11431081006538856240001160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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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号码:0735-3327962(资兴市阳安西路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0735-3228423(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股)。

    咨询电话号码:0735-3327962(资兴市阳安西路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0735-3228423(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股)。
  • 监督投诉方式

    对单位窗口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投诉电话:0735-3332531;对部门有违法违规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或其中介服务事项、未按要求执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或其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理决定的投诉受理:自行设立中介服务投诉 市优化办:投诉电话:0735-3335818;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投诉 :市委编办,投诉电话:0735-12310;以上情况也可直接向市作风办投诉,投诉电话:0735-3326126。

    对单位窗口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投诉电话:0735-3332531;对部门有违法违规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或其中介服务事项、未按要求执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或其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理决定的投诉受理:自行设立中介服务投诉 市优化办:投诉电话:0735-3335818;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投诉 :市委编办,投诉电话:0735-12310;以上情况也可直接向市作风办投诉,投诉电话:0735-3326126。

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要求; (三)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可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期贮存申请。 (四)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请延期贮存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或剧毒、易燃易爆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资兴市阳安路519号市政务服中心二楼B区27号生态环境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符合以下受理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 (一)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要求; (三)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可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期贮存申请。 (四)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请延期贮存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或剧毒、易燃易爆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

审核审批决定

1个工作日

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法定所列明的申请条件。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延期贮存许可条件要求; (3)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4)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自己的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窗口受理初审人员。 环保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送主管局领导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结告知公示

0个工作日

对须公示的政务服务事项,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对审定同意的事项,送达同意决定书或出具批复意见;对不予同意的事项,不制作同意决定书或出具不同意的批复意见,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

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关于xxx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关于xxx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权限如何界定?

答:县级环保部门审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及对机械、船舶等行业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含汞电池、农药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其余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