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要求; (三)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可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期贮存申请。 (四)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请延期贮存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或剧毒、易燃易爆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

答:县级环保部门审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及对机械、船舶等行业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含汞电池、农药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其余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