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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对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审批

实施编码:11430923MB0P45535E443102010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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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安化县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7-7223110

    0737-722311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7-7223305

    0737-7223305

受理条件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望江路13号农业农村局三楼土肥站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实地勘测

3个小时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3个小时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小时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第四章 评 价

第二十条: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7〕第89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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