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法律援助:
(l)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6)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