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1021006546303K400011400600Y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机关 | 桂阳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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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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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5-4466228;0735-4470331
县政务中心:0735-4499936;县编办:0735-4441131;县作风办:0735-4465136
(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桂阳县翡翠路1号政务中心2楼人社局21号受理窗口或翡翠路1号行政中心一楼190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材料是否齐全 |
初审 |
2个小时 |
材料齐全,内容合法有效 |
复审与决定 |
2个小时 |
局分管领导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作出该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书面决定 |
告知与公告 |
3个小时 |
通知领取证书和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告。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