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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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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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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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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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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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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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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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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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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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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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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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4226176
0731-242239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文化路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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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2个小时 |
资料齐全,合法真实 |
办结 |
12个小时 |
资料齐全,合法真实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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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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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结果样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