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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实施编码:11430481006294038T4431039078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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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耒阳市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4377613

    0734-437761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1.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在批准的经营范围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西湖南路566号政务服务中心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资料真实有效

初审

1个小时

资料齐全真实

审核

3个小时

资料齐全真实

审批

2个小时

资料真实有效

办结

1个小时

资料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回执 查看结果样本

网络发行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哪些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3.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