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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实施编码:11430300MB1987097L30001680060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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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文旅广体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8

    0731-52817008

受理条件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①有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充分理由;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③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④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审批 ①文物保护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评估,暨工程实施有充分的理由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安全防护工程,必须遵循对文物原状及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原则 ③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④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湘潭市民之家北栋三楼综合审批区(C201-C207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真实有效

初审

3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符合条件

审核

3个工作日

核准审批

审批

2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求,批准许可;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许可。

办结

1个工作日

各审批流程已完成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03〕第26号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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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