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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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芦淞区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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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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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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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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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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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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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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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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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580573
0731-28580531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芦淞区政务服务中心7-10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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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小时 |
查验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1)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复审。(2)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许可的复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复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3)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标准并经审查通过的申请,签署同意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未予审查通过,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
办结 |
5个小时 |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要求将文书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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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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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