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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示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244L243101729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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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示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8950062

    0731-8895006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8950099

    0731-88950099

受理条件

符合我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审核

2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

决定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

办结

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8.《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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