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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实施编码:11430203MB1568415G443102500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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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芦淞区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8580689

    0731-2858068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2533163

    0731-22533163

受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芦淞区太子路668号芦淞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

2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7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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