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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实施编码:11100000717817624Y2000167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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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2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5989066

    0731-8598906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5989018

    0731-85989018

受理条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八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 ??第九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六)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七)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八)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第十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982号A201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在申请条件

初审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7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3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5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主席令六届第47号公布、2009年4月24日主席令第12号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70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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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的批复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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