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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实施编码:11430204MB1805038730001190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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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石峰区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2629960

    0731-2262996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2629892

    0731-22629892

受理条件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农业农村局435;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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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2个小时

必须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办结

12个小时

必须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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