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125246815
0731-25254651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犀城大道与步云街交叉路口东北侧青少宫广场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I区82号窗口和各监管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1.资料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相据相对管理人实际情况要补充的,告知相对管理人于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2.现场核查:通和被检查单位,组织不少于2名符合要求的食品监督执法人员,依据《潮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对申请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审核岗位负责人对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记录进行审核,并签署拟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不同意发证说明理由)。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1、对延期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批。延期办理理由成立的,在《食品经营许可延期通知书》上签署同意延期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审核意见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审核意见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县局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1、根据分管领导决定意见,对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政务中心窗口或各监管所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 2、根据决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局食品生产流通股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本局窗口及各监管所工作人员于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由本局窗口及各监管所工作人员编制行政许可办理公告并在本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5、县局食品生产流通股及各监管所工作人员及时将各自许可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责令整改通知书、审批材料等)。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