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人应在届满前一年申请。 (二)无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三)权属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 (四)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共有产权的权利人共同申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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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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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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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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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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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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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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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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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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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9004
0731-28680806
(一)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人应在届满前一年申请。 (二)无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三)权属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 (四)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共有产权的权利人共同申请。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株洲市民中心二楼H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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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2个小时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初审 |
6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填写办理意见,提交至地产科科长和主管局领导审查。 |
审核 |
6个工作日 |
1)按照办事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办事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按照办事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12个小时 |
办结出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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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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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修改补充合同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