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其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3.有负责人;4.有经营范围。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合伙企业的申请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外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2、上述类型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改制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及市场主体迁移调档应具备的条件请自行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一件事一次办”平台(http://zwfw-new.hunan.gov.cn/)-“法人服务/部门服务”-“按部门分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相应审批服务业务栏目。 【登记机关、登记权限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湖南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可以行使外资登记权限,目前有省、14个市州;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